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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师范大学课程修读管理办法

发布人:古生物  发布时间:2019-12-11   浏览次数:1635



为了加强对我校本科学生课程修读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尊重学生个性,维护学生选课、选教师、选时间等的自主权。根据《沈阳师范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校各专业本科学生修读的所有课程均需依据本专业的培养方案,在学校规定的选课时间内,登录学生选课网站进行选课后才能进行修读。学生可以自主选择课程上课时间及安排学习进度。

第二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两类。必修课,是指培养方案规定的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通识必修课程、学科专业必修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三条  选修课是为了加深、拓宽学生的知识领域,增强学生的工作适应能力,更好地使学生把专业需要与个人志趣、特长相结合,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而开设的课程。各专业培养方案中开设的选修课程的总学分一般都大于学生应选修课程的学分数。学生必须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选修课的学分。

第四条 学生选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自主性原则:学生应该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在老师的指导下,于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选课(即选择课程及上课时间和任课教师);

2.选高不选低原则:对于分档次开设的必修课,学生应按照"选高不选低"的原则进行选课,至少要选择本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相应档次的课程;

3.先行后续的原则:对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行课,修完先行课后再选后续课修读;

4.保证学习量的原则:学生每学期所选课程最少不低于15个学分(雕塑专业不低于14个学分)

5.鼓励学习的原则:学习成绩优良且学有余力的学生,根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可跨年级、专业进行选课,但不允许选修其他专业的专业必修课程。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学生还可以旁听课程,但不能参加考核,不能获得学分。

6.尊重选择的原则:学校鼓励各专业必修课多开设不同的教学班,选修课多开设不同的课程,以满足学生的学习自主权和选择权,学生可根据学校及各教学单位的课程安排情况进行选课。选课时间结束后,教学班不得擅自更改。

第五条 学生应按以下规定选课:

1.选课前熟悉并掌握所要修读的课程信息以及选课通知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包括修读课程名称、课程代码、档次要求(即学时数和学分数要求)和该学期应修读课程的总学分等。

2.每年的6月和12月为规定的选课时间,学生可以在各终端输入自己的学号和密码进入选课系统进行选课。如遇不可抗拒的原因,选课时间将做适当的调整,具体选课时间以教务处通知为准。

3.学生选课第一轮结束后经计算机进行筛选处理,当出现学生所选的课程人数超过教学班容量时,计算机选课系统进行随机筛选。被筛出的学生应在下一轮选课中进行相应课程的补选,如所有教学班容量均已满,请及时将情况反馈到所在教学单位的教务干事处,并由教学单位教务干事与教务处沟通增加教学班容量事宜。

4.如有特殊情况(如休学、复学、出国学习等等)不能参加正常选课的学生,须在回校参加正常学习一周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教务处选课中心进行补退选,逾期不予处理。

第六条  一门课程修读人数一般不得少于20人;当选课人数少于20人时,该课程停开,由教务处会同有关教学单位,通知学生改选。

第七条根据学生的选课情况,计算机选课系统进行信息统计和处理后,学生可以在选课系统中查询自己的课程表,学生必须按课表上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否则按旷课、旷考处理。

第八条关于缓考

1.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确实不能参加正常考核时,必须在考前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因病必须有合同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教学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经教务处批准,并由各教学单位教务干事及时通知任课教师。

2.因急病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临时不能参加考核,则必须在考核后24小时内补办缓考手续,否则视为弃考。

3.报考研究生者,可申请部分课程缓考,最多申请2门。

4.缓考课程的考核原则上不单独组织,随下一学期开学初的课程补考一并进行,考核未通过的课程,没有补考的机会,只能进行重修。

第九条  关于成绩见《沈阳师范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第五章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关于重修见《沈阳师范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关于课程的免修和免听见《沈阳师范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第七章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关于课程考核见《沈阳师范大学考试工作暂行规定》中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关于课程对应的学分学费收费标准及缴费办法参见沈师大校发[2014]49号文件《沈阳师范大学学分制缴纳学费实施办法(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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